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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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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0: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明确资源税全面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费立税。二是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首先在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开征粘土、矿泉水资源税。7月23日,根据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明确了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和纳税人、计征方式和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和部门配合、本市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时间、收入级次等问题。
  为确保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配套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本市资源税征管中应税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问题。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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