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由此,金融业、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原营业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营业税等税费政策,需要相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调整为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增值税等税费政策。
据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的定(限)额仍按原规定标准(即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原规定中的营业税相应调整为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