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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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