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39
  • Tax100会员 32638
查看: 514|回复: 0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解读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0-30 10: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解读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定义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级税务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监督、管理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具体业务指导,必要时,应指派本部门人员全程参与。
  三、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税务机关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当事方和提出时间
  和解案件的当事方为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分局或者税务所。
  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提出和解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及时将和解意向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五、《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的签订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和解协议生效。
  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后的复议再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和解、调解基本原则或者被申请人单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七、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提出时间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愿。
  八、《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
  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作出。逾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不成的处理
  和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