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9
  • Tax100会员 33293
查看: 840|回复: 0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121

主题

1830

帖子

189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892
2020-10-30 10: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06
2020-10-30 10: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align=left]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align]
[align=left] (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align]
[align=left]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align]
[align=left]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align]
[align=left] (二)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align]
[align=left] (三)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align]
[align=left]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alig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