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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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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公告》下发的背景
今年2月,国税总局颁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令),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和业务内容予以全面梳理,对管理要求予以规范和充实,对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启用时间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14年起新版税收票证顺利启用,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就新版税收票证种类及与原税收票证的对应关系以表格的形式作出说明。
  (二)《公告》就本市税款滞纳金2014年起加收主体改变的事因、加收方法及过渡期操作办法作出说明。即自2014年1月1日新版税收票证启用后,因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税收票证,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避免纳税人因当日无法及时缴纳而产生新的滞纳金,《公告》建议纳税人应关注银行当日营业结束时间,确保至银行缴纳税款成功。针对2014年1月1日前已开具的旧版税收票证在2014年1月1日后的滞纳金加收处理事项,《公告》做了专门说明,即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仍按照原做法,由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旧版税收票证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三)《公告》就2013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市纳税服务大厅(包括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对外办公时间等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公告: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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