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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align]
[align=left]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align]
[align=left]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align]
[align=left] ……[/align]
[align=left]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align]
[align=left]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align]
[align=left]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align]
[align=left]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align]
[align=left]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align]
[align=left]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align]
[align=left]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align]
[align=left]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align]
[align=left]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alig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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