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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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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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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04: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12082&idx=1&sn=ba9da7285c967b84e862737b49198d75&chksm=8b83e288bcf46b9e080c18051845e40abf4e53eb400c53ac94df055bc46904c77ba3e7dc47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9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计算。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1日。《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供稿:汕尾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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