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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进补大餐来了——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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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0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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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秋日进补大餐来了——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0805&idx=1&sn=40f11cb3b23ee0a6bf0de0ec40077921&chksm=88700cd3bf0785c506bca4075d4f3486675080f3234a983748a4525da3336fe991ac8a247e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9
二维码:
-
农业产品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详细范围见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
以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9%,征收率为3%。
常见农业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 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三、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四、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农产品扣除率一般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疑解惑
1.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
需要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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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维维
本期审核:孙选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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