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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且无法分别核算,如何计算不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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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且无法分别核算,如何计算不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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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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