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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但暂未交给对方,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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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但暂未交给对方,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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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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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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