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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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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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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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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b](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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