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根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