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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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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9 04: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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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实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判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8335&idx=4&sn=506e52bb5a78be283cf1e4f6d5fc923d&chksm=8baf1783bcd89e9596f3a1f3936362aeac0ce801605362b74bcd47caff94649c02eb99444a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二维码:
-
我发现“纳税地点”在不同情况下好像不太一样,总是容易混淆,太苦恼了!
别担心!今天为大家汇总整理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两表在手,烦恼没有!
企业所得税
01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
交易活动发生地
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
劳务发生地
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按照
不动产所在地
确定
动产
按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
按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确定
其他所得
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增值税
02
纳税地点的判定
情形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
分别
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
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
应当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
应当向
报关地海关
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怎么样!这样看下来是不是清晰多啦!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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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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