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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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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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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03: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金(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1886&idx=8&sn=1120510f60b412b505b923eee70ae889&chksm=fb651a5acc12934c175c508cddad09a79334d781bea10e53410f5d9e0f41d5d0951d90f47a1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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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了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的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的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今天我们继续了解《公告》优化的其他内容。
《公告》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为更好的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的状况。
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该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应该直接的适用该规则。
《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以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的时候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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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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