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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十二集:公证遗嘱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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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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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0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十二集:公证遗嘱不优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34246&idx=8&sn=f9a7b9ea64df9747c95297d2f92a07ae&chksm=811c0dc9b66b84df0619ed40a360100d2fa5931974e4db00a5be76b3de95f4b3ebf1856e5d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二维码: -




为了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中山市普法大使善平先生巧用智慧普法新模式,抢占普法C位,运用“视觉笔记+视觉动画”新形式,绘制《善平先生普法笔记》,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入身边的小故事、小案例之中,带您一起学习《民法典》知识!
今天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
第十二集:公证遗嘱不优先
来啦~~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
↓↓↓

老陈一生省吃俭用,最后在城里买下一套房产。老陈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小美早早出嫁,老陈和儿子小陈两个人居住在老陈买下的房产里。

老陈年老体衰,怕自己意外去世后留下的财产会引起纠纷,为了让小陈对自己更加孝顺,老陈就在小陈的陪同下去了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约定老陈死后,房产由小陈一个人继承。

过了不久,小陈后来工作调动,搬到了隔壁市工作,不再居住在老陈的房子,独自在工作地租房生活。后来,因为小陈工作繁忙,加上子女出生后,经济压力骤增,就松懈了对老陈的关心和照料,甚至在老陈生病时也不回去看望老陈,由小美代他去照顾老陈。

老陈在病中得到女儿小美的细心照料,从中发现小美对自己其实很孝顺,他心里过意不去,就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并找了见证人签名,遗嘱注明老陈过世后小美和小陈平分那一套房产。不久,老陈因为脑溢血突然去世了,小陈和小美却为房产继承的问题起了纠纷。

小陈早些年和一个律师谈过恋爱,知道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而小美的是自书遗嘱,不能变更自己的公证遗嘱,小陈觉得自己稳操胜券,连律师也没请,直接就把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美腾空房屋。

法官在调解中告诉小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中规定的遗嘱效力是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虽然我国曾经的《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优先,但是这一部法律已经被《民法典》取代了。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小陈和小美按照老陈的最后一份遗嘱,平分了老陈遗留的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逝者对自己身后事的最终安排,公证遗嘱确实是一种完善的遗嘱形式,但是却不能用形式完整为理由漠视逝者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原则,规定最后一份遗嘱方有效,目的就是为了让逝者能够安心的归于九泉之下,生者不起纠纷。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手绘图
第十二集:公证遗嘱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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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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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润中山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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