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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的增值税你清楚吗,快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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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0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的增值税你清楚吗,快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497764&idx=3&sn=b0a888430761ab7127fff9ca384784d9&chksm=97545463a023dd75764e4fdec35da585342c45cdc97ac22520602a5e8055cfb19eac3d4bbe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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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马上就要年底啦,作为房东的你是不是准备收租啦?收租一时爽,可是你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吗?今天由小编带你扒一扒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



自然人
自然人出租房屋,请看这里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2.出租其他房屋:应纳税额 =月租金收入/(1+5%) ×5%
重点关注: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来来来,个体工商户要出租房屋的,看看这里

个体工商户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2.出租其他房屋: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5%
3.如果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9%或5%) ×9%(或5%)

重点关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我该怎么办?
如果个人(除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那么你可能还需要在房屋所在地预缴税款了。
1.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2.出租其他房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

案例1
业务1:2020年3月1日,刘某将一处自有住房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李某一次性支付给刘某2年租金15万。
解析: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2/12=0.625万<10万,刘某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2
业务2:2020年三季度,个体工商户甲(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湖北省外纳税人)将一处住房出租,三季度收取租金8.12万、取得其他收入20.2万。
解析: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12/(1+1.5%)+20.2/(1+1%)=28万<30万,个体工商户甲出租住房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编辑 | 徽州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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