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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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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852号
文件名: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52号                       2002-09-24
注: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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