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5
  • Tax100会员 27959
查看: 600|回复: 0

国税发[1990]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94

主题

352

帖子

56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560
2020-10-28 15: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0]39号
文件名: 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0]39号           199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1990年3月7日国发明电[1990]2号《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1990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1.停工待工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以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需要缓征或减免征收建筑税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停产期间,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停产期间,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仍在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
  2.企业开办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员为主(停工待工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照顾。
  3.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不足支付职工工资(即达不到同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停工待工人员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由经营者个人提出申请,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