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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企业居然用这种办法偷税,太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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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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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企业居然用这种办法偷税,太扎眼!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89314&idx=1&sn=764585abbe19dd58f0761e8503842dcf&chksm=9747e980a030609677d50d9292b81993f8cc702f11b6a61fcbb99e7f2ec643770543cc1a859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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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到这样一起税务稽查案例,颇有感触,一起来看看:

【查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对江苏某工业制造业企业进行涉税检查时发现疑点:该企业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却长期不结转收入,企业在2010-2018年9个年度内,共有8个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增值税收入远远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都对该企业都进行了风险分析,提示的风险点都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企业对产生差异的原因给出了如下解释: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客户出于自身项目工期、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需要,存在要求供货商先开具发票、后发货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我单位于发货时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两者存在差异。


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账簿、凭证,发现其设置了“待发出产品”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已开票但尚未发货的金额。2018年,该科目余额为2.11亿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88.4%。


检查人员将“待发出产品”科目与“应收账款”科目比对,发现2018年度“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为9300万元,远远小于“待发出产品”科目,说明客户先付了款却未收货。


通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生产产品并非紧缺商品,客户付款后长期未收货的情况不正常。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


另外,该企业“产成品”科目2018年度期末余额为1.02亿元,各种类型产品结存193590 个。在企业财务人员的陪同下,检查人员实地察看了企业仓库、生产车间,对产成品的实际数量和账载数量进行比对,并初步预估了生产成本。


通过比对发现,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数量、成本远小于账面数量和金额,这一发现更加印证了该企业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的重大嫌疑。


对此差异,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让销售部门提供了一份《延迟发货函》复印件,企图蒙混过关。


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待发出产品”科目涉税明细和《购销合同》电子台账等资料时,财务人员又以“企业ERP系统无法一次性导出所有未发货数据”为由,拒绝了检查人员的正当要求。


几个回合下来,检查人员见正常询问无果,便转变思路,另辟蹊径。


为进一步证实该企业通过长期不结转收入偷逃税款,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内外夹击。


一路人员“内查”,携带智能化稽查设备上门突击取证,通过“取证魔方”与企业财务办公计算机连接,将计算机的硬盘、软盘内容数据全部拷贝,其中就含有企业《购销合同》台账、“待发出产品”科目涉税明细。检查人员在梳理了企业《合同统计表》《销售出库汇总表》后,抽查了2015-2017年度部分发货单、发票、合同,结果证实,该企业应下游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后发出货物,但最迟两年内都可以顺利交货。


另一路人员“外联”,选择到检查年度内交易量较大的下游某大型国企调查取证,在下游企业获取的入库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也进一步证实了对方已经收货。


证据显示,在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核算且货物已发出的情况下,2016-2018年三年内未结转收入近1.1 亿元。在铁证面前,企业承认了通过长期不及时结转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多年来瞒天过海的偷税行为最终曝光。


2019年12月25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徐州市税务部门共追缴税款1185.87万元,加收滞纳金568.78万元,并处罚款592.94万元。

【晶晶亮评论】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是否一致,是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中最常见的比对指标。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税务人员问我,是不是只要看见两者不一致,就可以调增收入?也会有财务人员问,税务局要求我们两税收入必须一致,不一致就补税,我该怎么办?


我会不厌其烦地对税务人员说,不能这么一刀切,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只要企业能提供证明,能说清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数字,是允许不一致的。我对财务人员说,你要提供证明,去和税务人员说,你产生差异是正确的核算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出现两税销售额不一致情况,税务机关是必查的。企业据实核算前提下产生的不一致,可以理解。有的企业甚至为了避免被核查的麻烦,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保持一致。


而该案中企业居然在这个地方大做文章,看起来简直像一种挑逗,如果税务机关不查清这个问题,都对不起他的坦诚。我忍不住想问一句,既然要偷税,就不能含蓄一些吗?


END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2020年第10期;作者:唐安睿 任丽萍 沙 莎;
晶晶亮的税月整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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