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要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由各省税务局组织实施,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税务局制发公告,结合我省情况,我们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三)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四)按照规定办理涉税相关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