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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纳税人云学堂】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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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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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0-10-28 03: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河东税务
标题: 『今日关注』【纳税人云学堂】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3MTgzNA==&mid=2650323490&idx=1&sn=a52517a91ad4ac1464db33c20246c41b&chksm=88185e97bf6fd781cf561b56d93e6acb32f2432f792bcc556351140de02d2ba818f134146c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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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视频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文字版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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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减征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采用委托监测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征政策时,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监测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中“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如何理解?
答:举例说明:(1)纳税人4月份有监测数据,5月份及以后未取得监测数据,在申报5、6月份环境保护税时,可以沿用4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申报7月份及以后的环境保护税时,由于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因此不能使用4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2)纳税人7月份和8月份有监测数据,但9月份没有监测数据,纳税人在计算9月份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时,可以沿用8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但不能沿用7月份的监测数据。
4.某企业废气排放口,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前三项中有一项废气排放浓度超标,另两项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这种情况下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的两种废气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减征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实践中,环保部门是按照只要同一排放口某一项污染物超标排放,即认为该排放口为超标排放。结合税法精神和环保部门管理实践,同一排放口享受减税条件的前提是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均不得超标。因此本问题中,此企业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的优惠。

(来源于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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