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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篇】旅游业纳税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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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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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03: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西税务
标题: 【收藏篇】旅游业纳税人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M3OTIzNg==&mid=2654233390&idx=1&sn=0c48f6c2ff8d7a487e17aae7617f658d&chksm=849220e5b3e5a9f35dd46f1b9308671cafbf4b5db2bc318082ac2ff62159993fdaa79a186f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7
二维码: -
新冠疫情期间,旅游业低迷,而旅游是关联度很强的一个产业,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及金融、航空、交通运输业等与其密切相关。国家为支持复工复产出台了对应旅游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旅游业纳税人,敬请收藏~!

【增值税】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附加税费】
1.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为零。
2.选择差额计税方式计算旅游服务销售额时,差额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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