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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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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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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0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金(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1802&idx=8&sn=1bd1c986eaabfbeb80076ad727a90836&chksm=fb651beecc1292f82f0dff8e681c7623e5a9e82f1e6d1784d30a4f39bf37344cd0cfc61334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7
二维码: -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的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的遵从。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公告》所优化的内容。
首先,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其次,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听众朋友们,明天的节目我们继续带您了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优化的其他内容。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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