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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微课堂——资源税法的改革变化及基本税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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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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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0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商洛税务
标题: 税收微课堂——资源税法的改革变化及基本税制(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TEyNTQzNQ==&mid=2247491472&idx=2&sn=4399acc40dfc6a0d5e85f7ad2e4e6872&chksm=ce1ab1c4f96d38d24a1aba03cf1dc02dae6865287f09b9cedccf492902bc932792381a16503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7
二维码: -
税收微课堂
资源税法的改革变化及基本税制

202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开始施行。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

与原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二规范、三明确”。
一个拓展:
拓展了征税范围。
/

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空间。
二规范:
规范细化了税目。
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

一是规范细化了税目。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二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三明确:
权限划分
征税方式
设定税率

/

一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三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税目税率
/

《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164个税目,涵盖了目前我国已发现的173个矿种。对主要由中央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我国储量较大的中重稀土、钨、钼等重要战略资源,统一实行固定税率;对其他税目实行幅度税率,授权地方确定具体税率。陕西省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中明确。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陕西省对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5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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