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平稳划转、有序征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社区、学校等原有渠道集中代收费款;也可以到当地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同时税务部门将逐步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跨年度缴纳,待相关部门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