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2017年8月制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无纸化试点工作。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及配套文件,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审核等作了较大修改,加之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公告进行修订。《公告》的出台,将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和基层负担。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校验后,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山西省网上税务局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时,仍需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取得无纸化试点资格的出口企业,无需重新办理认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