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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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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10: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对《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商事制度改革、征管体制改革,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则》)的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制度、管理措施已不相适应。同时,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也对规范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关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回应纳税人和基层期盼,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一是覆盖了全部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共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违反税务检查、其他等6类49项违法行为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覆盖了目前税务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是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数量(频率、时间)、金额、主观过错、社会危害程度、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条件等情节,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设定为“轻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设定为“特别严重”。具体到不同违法行为,根据其处罚依据,在五个阶次中进行了选择划分,并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或幅度。
  三是贯彻了“首违不罚”原则。按照《规则》确定的“首违不罚”原则,《基准》在26项违法行为中设定了“轻微”裁量阶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是回应了基层和纳税人诉求。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践中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千差万别等因素,对基层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改进完善了《实施办法》中按照逾期申报的天数计算罚款额度的做法。
  五是完善了具体适用条件。考虑到税收实践中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按季申报、部分执法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况,《基准》将《实施办法》中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超过责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规定,调整为“超过责令限期90日未改正的”。
  六是适应了税收征管实践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要求,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区分。
  七是考虑了行政与刑事衔接。充分考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设定了裁量阶次中的“特别严重”均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的税收违法行为,方便了基层操作。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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