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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你申报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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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00: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你申报对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0665&idx=1&sn=1d1e4bb00aa839dd15585174d7466bae&chksm=88700c4fbf078559b01d05f48c38b61a79a35830c3079bf0aefff386f0adbaa8f975ca402b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6
二维码: -
一、缴纳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计费依据是什么?
广告业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娱乐业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免征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第四条。
四、申报征收
一般纳税人
将计费收入(含税)据实填写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计算减免。

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含税)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时,计费收入(含税)填入免征收入。

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含税)超过2万元(按季超过6万元)时将计费收入(含税)填入“应征收入
PS:若广告服务缴纳义务人本期存在符合规定减除项目应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合法凭证信息填写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附表“合计”金额确认后自动带至主表第4行“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系统自动计算减免。




编辑:吴兴云
审稿:汪洋 舒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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