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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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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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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0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商洛税务
标题: 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TEyNTQzNQ==&mid=2247491425&idx=4&sn=31039d75db3affcb13ed133d1b43d446&chksm=ce1ab135f96d3823912707053a30088406c9b64c8e3a963b48071aaf251784381bcc0485b8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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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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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SHUWI
问: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 第九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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