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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来学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新法有哪些重要变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税率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申报地点
免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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