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52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450|回复: 0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10-26 11: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实现国家税务总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对现存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进行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不在《公告》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内。
二是明确了发票停止使用时间、纳税人缴销空白发票时间。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办理。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不得采用其他开具方式。
四是告知了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或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链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