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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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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26 02: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0.25~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四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评选结果的通知》(广电发〔2020〕62号):
经活动组委会评审及公示,评出各类作品共200部,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附件1、2、3)。此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评选出的部分成品类优秀作品,已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从作品库下载相关作品进行展播。各级广电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四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广电发〔2019〕97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认真做好展播的组织工作。

展播活动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各级播出机构如实填写《第四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电部门及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作品展播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展播机构”,并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2、《科技部关于认定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20〕260号):
经初审及组织专家论证,决定认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人工智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11家基地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名单见附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名单



10.遂宁国家基础电子元器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四、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五、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


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七、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主席令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11、《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3号):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平稳举行,特印发《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考生应试前应认真阅读,知悉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并按要求提前准备,以便顺利参加考试。
北京、新疆考区的考试安排方案另行发布,敬请关注。
  
12、《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13、《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4号):
根据《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北京考区本年度考试暂分两批次进行,考试时间为7日、8日、9日三天,具体考试批次、考点及考场,以准考证显示为准。鉴于系统随机分配,请考生予以理解。


为确保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应知悉以下要求,并按要求执行,否则会影响正常考试。
  
14、《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5号):
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20年11月7日—8日举行。现将考试准考证下载打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9:00—11月8日15:00,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尽早完成准考证打印事宜。

北京考区考生关注《关于北京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4号)。

二、考生登录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n/)打印准考证。


三、未完成报名、未成功交费的考生不能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放弃考试。


四、打印准考证时请一律使用a4型打印纸纵向打印。准考证下方附考生承诺书,有需要提供纸质承诺书的,可以撕下。所有考点拒绝使用手机下载的电子准考证。
  
15、《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津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6号):
根据天津考区可提供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与机位情况,现将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公告如下。


天津考区本年度考试分两批次进行,考试时间为11月7日、8日、9日三天,具体考试批次及考点、考场,以准考证显示为准,由系统随机分配。


为确保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考生应知悉考点防疫要求,并遵照执行,否则影响正常考试。

来源:飞狼财税通、中国人大网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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