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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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