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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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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23: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3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

【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是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凡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3、财法字〔1995〕7号【全文废止】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在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落实工作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7号),本法规自2015年2月2日起废止。
4、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

5、财会字〔1995〕15号(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6、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和缴纳方式,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工作。

7、国税发〔1995〕90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废止】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自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启用之日起本法规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

8、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条款失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9、财税字〔1995〕6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的通知。

【1996年】

10、国税发[1996]227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部分废止】

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11、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加强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

13、国税函[1997]162号

《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的批复。

【1999年】

14、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15、财税字〔1999〕293号(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全文失效】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延期至2000年底。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2000年】

16、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

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687号函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其股东)。

【2002年】

17、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97号)的批复。

18、国税函[2002]1084号(关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工作

核实、核对税源基础数字,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制度,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的作用

【2003年】

19、国税函〔2003〕922号

《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的批复。

【2004年】

20、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条款修订】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对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规定。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中第二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三条和第五条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1、财税[2004]225号(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全文废止】

对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根据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2、财税[2004]192号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全文废止】

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根据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005年】

23、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意见。

【2006年】

24、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从多个方面系统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需求

25、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条款失效】

明确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本法规第五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26、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在国办发[2006]37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2007年】

27、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

645号文国家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之一,也是国家继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后,将加强土地市场税收管理的着力点由使用环节转向了土地转让环节。

28、国税函[2007]544号(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

29、国税发〔2007〕132号(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2008年】

30、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条款失效】

财税[2008]24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二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优惠的税种涵盖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与保障类住房相关的所有税种,支持力度大,范围广。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本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8.15日起废止。

31、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统一界定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征税标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10月31日前已经缴纳税款不退。规定对买卖住房的双方均免征收印花税。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32、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2008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33、中税协发[2008]16号(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7]132号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中税协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及时组织拟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2009年】

34、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该文第一次完整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35、国税函〔2009〕387号(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的批复。

【2010年】

36、国税发〔2010〕53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印发仅6天后再次印发的文件。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而本文件赤裸地表示根据国务院的国发〔2010〕10号与“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即政治经济学下的税收跟进性落实文件。

37、国税函〔2010〕347号(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的批复。

38、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等八个问题。

【2011年】

39、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
《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的批复。

40、中税协发[2011]110号(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

【2013年】

41、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42、税总发〔2013〕67号(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扣除项目、减少核定征收项目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2014年】

43、财税〔2014〕52号(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

44、财税〔2015〕5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45、财税〔2015〕139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6年】

46、财税〔2016〕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7、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

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土增)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的方式,无论是预征时缴纳的土增税还是清算时缴纳的土增税,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在预征和清算时,是不均衡的,在清算时,可能已经没有多少收入,扣除清算补缴的土增税,可能巨额亏损。纳税人实际没有充分扣除应该扣除的土增税,导致多缴所得税。81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土增税清算时,可以申请退还所得税的限制。

50、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17年】

51、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的批复。

2018年】

52、
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该文件的出台履行了之前总理对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文件延续的承诺

53、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支持举办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有关税收政策。

54、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017年9月9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019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优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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