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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送策(五)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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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送策(五)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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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5 0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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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精准送策(五)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499964&idx=2&sn=97132a6be50021c3812ed4faab518e12&chksm=e9003531de77bc27d73b85bbdebafb9c5edfadf4019066f08a6c3e5c12f89b4135a1b85615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4
二维码:
-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涵盖卫生和社会工作、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按行业进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这一期带大家先来了解一些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 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5.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优惠内容:
*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2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6.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7.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
10.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11.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
12.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2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 年2 月1 日至2020年6 月30 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 年2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 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2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 年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 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6.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优惠内容:
*各省2020 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12 月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0.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2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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