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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这些“坑”,你不要踩(一):试用期不必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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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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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9: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徐州税务
标题: 社保这些“坑”,你不要踩(一):试用期不必缴社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U3OTQzMw==&mid=2649823220&idx=3&sn=88414ce157d6f3b873fcead68da133a7&chksm=87781b72b00f9264b3eb1292a65ea0317f8dc9e330af925009841f6f9bfc38677c7aaa974d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3
二维码: -


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
有了医疗保险,看病负担大大减轻;
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了保障;
有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障金;
有了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由于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个人社保待遇受影响。
为了让缴费人掌握相关规定,广东税务推出《社保这些“坑”,你不要踩》系列视频,总结在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容易犯的那些错,提醒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多加留意。
那么......重点来了
坑 1
试用期可以不用缴纳社保费





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企业在试用期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飞飞
划重点
企业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
“试用期可以不用缴纳社保费”,这个坑你不要踩!


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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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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