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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课堂: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二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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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7: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小税课堂: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二三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493591&idx=1&sn=bdcafcc6dd42d8b3efa517da7ff39899&chksm=fbc11a32ccb693245095a612a4efb1cedf0ffc46e0629cd1b68ff3a0c8ece00ab250b8f39d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3
二维码: -



小税,能不能给我讲解一下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最新的优惠政策呀?


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更优惠的加计抵减政策,即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小税帮您整理归纳了这张图,方便您更好地理解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哦~

点击图片放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怎么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呢?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即可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15%如何计算呢?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小税再强调几个知识点,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哦~
一、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注意确认条件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隆阳税务
政策审核:市局货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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