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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声“答”人》系列第五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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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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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2: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三明税务
标题: 《税声“答”人》系列第五十八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QzMzIxOQ==&mid=2650238285&idx=2&sn=a6f44aaa04ce7b520836a53330036c22&chksm=87735921b004d03781d983e2b0f8039c63d9472a9422db41019423745308706427947f9e06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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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你好!请您点击下方音频,税声“答”人为您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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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三明市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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