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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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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0: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gt;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换函》规定,《换函》中增列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按照《换函》规定并经两国主管当局确认,《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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