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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实行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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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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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1: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若发现实行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425723&idx=3&sn=778d9993e03c1f06905002421fad8704&chksm=8bf78a42bc800354f9d5451bef7e72fc04fbf1263fd7ec27a6ace270e896ac9e4f9a198ebe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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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若发现实行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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