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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九期:稳外贸扩内需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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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3 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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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九期:稳外贸扩内需类(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1916893&idx=2&sn=2f62afb65941cf161e9ad53f05f4981c&chksm=8bfea2e5bc892bf32592964c7545617318b325a9e761e83646100ebd47b65ba7980c5dfbc4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二维码:
-
税法随身听,随身听税法!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欢迎收听《税法随身听》栏目第29期,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汇编系列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稳外贸扩内需类。
04.
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享受主体为: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无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以及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按照填报说明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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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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