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5
  • Tax100会员 33650
查看: 684|回复: 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10-23 10: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要求,我区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完善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确保《办法》与《通知》有关规定衔接一致,本公告是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修改发布的。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二是将《办法》第十五条“我区各类取用水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附件1)规定执行”修改为“我区各类取用水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附件1)规定执行”。
三是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四是明确《公告》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