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发布内容为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本次集中清理的对象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随着自治区、盟市、旗县税务机关“三定”逐步落实到位,为了适应机构合并的需要,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征管的要求,对这一类型的文件集中进行清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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