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不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等内容,仅涉及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变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并无实质内容修改的文件,因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是在文件制发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并不是执法依据,故决定对此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落实税务机关机构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不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等内容,仅涉及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变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并无实质内容修改的文件,因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是在文件制发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并不是执法依据,故决定对此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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