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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来了,一起来感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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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3 04: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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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供暖季来了,一起来感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温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8127&idx=1&sn=f75bfcb7f6b9e2436b8f2c9f76242709&chksm=8baf16d3bcd89fc50c326be22117a430c31669a6b4f28c49c36de40923f419280dca615a7f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二维码:
-
木落雁南度,北风江上寒。一阵阵北风的“挥师南下”,宣告着寒冬的临近。冷空气的一波波操作,让我们怀念起“秋裤”带来的温暖。冬天来了,伴我们顺利过冬的不只是秋裤,还有家家户户必不可少的暖气。
我们知道暖气来自供热企业的集中供暖,那么小伙伴们知道国家在供暖过程中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吗?下面就跟着小编通过以下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
三北
地区的
供热企业
。
1.
“三北”
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简单来说,是西北、华北、东北地区。
2.
供热企业
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供热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免征
增值税
、
房产税
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
。
【注】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免征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注】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采暖费收入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只有
向居民个人供热
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注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单独核算
。
【注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
该
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四、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计算?
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计算。
1. 对
专业供热企业
,按其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
全部采暖费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
自供热单位
,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对
兼营供热企业
,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1】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
全部采暖费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2】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其
营业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有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寒冷的冬天里,
我们又多了一丝暖意!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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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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