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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发布!(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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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23 0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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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发布!(附权威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52597&idx=1&sn=0900fee3ed9bbe1c0780e4f86de2181d&chksm=bef9af1f898e2609d119944d1a2d75765121b2f9ece0c5df0bbabcd15949dced962d7b2c1e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0年第 5号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
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
、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公告》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和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构建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
(三)“商改租”住房
“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四)“工改租”住房
“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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