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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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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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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0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798169&idx=3&sn=fc1a240e60f96b655de55dd6e5e3f7ad&chksm=bec709c789b080d114e1faf5f4fd1f7e980c4bee5d278292eceb401abf55d255050d1dbad4c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二维码: -


四川税务微信号:sichuanshuiwu




问: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来源:省局纳服中心 制作:绵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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