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因纠纷,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纠纷,经法院判决,由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构成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施工方需要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发包方不能仅以法院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施工方(乙方)向发包方(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发包方(甲方)无须向施工方(乙方)开具发票,施工方(乙方)以法院判决书、发包方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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