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一)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决定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等税务证明事项。因此,《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26号修改)调整对象灭失,宣布失效。
(二)2018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宣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失效。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升级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属于阶段性工作且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执行,宣布失效。
二、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90号),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27号),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四)《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6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九)《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0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十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已被《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